某建设工地工伤纠纷案(代理原告)发表时间:2022-04-25 12:40 案件描述 王某在W公司承建的工地干活被砸伤,后接受治疗。伤情稳定后申请工商鉴定,后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。经鉴定王某致残程度二级。W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。
原告主张: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、护理费、停工留薪工资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伤残津贴等总计171万余元。
被告主张:被告与叶某签订《内部承包合同》,叶某又将该项劳务外包给许某。原告系许某雇佣,原告的工伤赔偿应当向叶某、许某主张。另被告对原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认可,申请重新鉴定;对被告申请赔偿的费用金额不认可。
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员工高包括医疗费、护理费、停工留薪期工资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辅助器具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伤残津贴共计99万余元。
律师解读: 本案中被告主张的赔偿责任由叶某、许某承担,最终因原告律师质证被告提供的关键证据,而不被法院认可。 本案中被告主张的金额,对于未发生或没有发票等证据支持的部分金额,法院没有认可或酌情认定。提醒大家在遇到相关事件时,注意保留证据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