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教育培训机构无力继续经营,学员家长维权案(代理原告)发表时间:2022-04-25 11:09 案件描述: 家长蒋某为女儿在Z公司经营的培训机构进行钢琴培训,自2019年4月开始,先后支付6.5万,约定课时并活动赠送一架钢琴。后Z公司因新冠疫情原因无力经营, Z公司与L公司签订《公益助力代课协议》,约定L公司为促成Z公司所经营的南京地区代课机构学员顺利完成剩余课时,L公司以公益助力形式为Z公司提供教学帮助,原Z公司南京校区名下的学员可以自由选择到L公司指定的任意校区上课,以此达到完成原有学员所剩余未消课程、课时。
原告主张:拒绝L公司替代Z公司继续履行教育服务合同,要求Z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用5.4万余元及利息。
被告主张:合同约定已上课时超过1/3,不允许约定,双方合同可以由L公司履行,并不是无法履行。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6.5万包含钢琴也包含课时费用,不应退费。
法院认为: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有效的合同,此后被告对合同旅行不能,虽然能够寻求第三方代自己继续履行,但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需要经过合同相对方也就是原告的同意。原告现在不同意,主张以合同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,法院予以支持。 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,根据法律规定,原告之前没有通知过被告解除合同,原告诉请法院解除合同,法院支持原告该诉请,双方合同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时解除。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。 关于退费,根据法律规定,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、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课时超过1/3不予退费,但是现因Z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正常的教育服务,致使双方合同解除,Z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,将剩余课时费退还蒋某。对于Z公司主张的6.5万包含钢琴费用,而蒋某实际也收到钢琴,但关于钢琴价值双方有争议,虽然Z公司给蒋某开具了标明是钢琴费用的4.5万元的收据,但蒋某主张咨询过调音师,该钢琴价值在5000~6000元左右,法院考虑将该钢琴自退还费用中酌定冲抵。
法院判决: 原告与被告合同解除; 被告退还原告4.8万余元。
律师提示: 本案中虽然只标明一名原告,实际生活中,面对这种情形,原告往往有多人,甚至上百上千人。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,维权人可以联系在一起提起共同诉讼,可以分摊诉讼费用,节省诉讼精力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