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(代理被告)

发表时间:2022-04-24 18:07

案件描述


原告于2015年向国家知产局申请名为“一种节能炉灶锅架”实用新型专利,并获得授权,原告将该专利权授权公司A独占实施,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。后被告甲销售产品与授权产品技术特征相同。


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专利侵权,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包括调查费、公证费、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总计15万元。


被告甲称产品从被告乙处购买,自己对侵权毫不知情,现已停止销售,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。


被告乙主张:一.原告主张的专利属于现有技术,其产品不应有专利权,原告不具有专利权主体资格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二.被告乙主张自己并不是本案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,一来虽然被告甲向自己购买产品,但不能证明涉案产品就是该产品;二来自己售卖给被告甲的产品是由公司B代发,自己并不是销售者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

本案争议焦点为:

1.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;

2.被告甲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、被告乙主张不侵权抗辩(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)和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;

3.如果构成侵权,被告甲与被告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?



法院查明:

关于争议焦点1: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

关于争议焦点2:被告甲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。被告乙主张不侵权抗辩(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)和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。此外原告主张被告乙实施了制造行为,对于原告该项主张,法院不予支持。

关于争议焦点3:被告甲应当立即停止销售。关于原告所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,由于缺乏证据明确具体金额,法院判定被告乙酌情赔偿。


法院判决:

1.被告甲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

2.被告乙立即停止销售、许诺销售侵权产品

3.被告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。

4.被告乙赔偿原告合理费用50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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