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房屋买卖合同毁约纠纷案(代理原告)

发表时间:2022-04-24 11:10

案件描述:


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A,房屋A在银行设有抵押。约定90万购房款,其中五万作为定金,另外85万,原告为被告还清房贷作为首付款,剩余房款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。此后被告拒绝签约,要求更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,后要求增加购房款,最后明确表示不再售卖放A给原告,多次协商未果。


原告主张,房屋合同有效,愿意更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,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。


被告主张,原告未按约定提供征信报告,根据合同中“乙方需在2021年3月22日18点前提供征信报告,乙方征信报告符合贷款条件,合同自动生效。”该合同未生效。后被告虽然提出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85万房款,但原告回复时间超过了被告给与原告的履行期及宽限期,双方未能达成新的约定。故双反不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。


法院判决:

房屋合同有效,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。被告以取得的购房款清偿贷款,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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